深圳市鼓励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政策与优惠措施
深圳市”2110工程”: 计划在今后三年内实现每年重点组织中小企业2000家以上进入普及培训期,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
(一)、奖励政策
1、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深圳市。被列入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范围内的入选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①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资助100万元; ②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100万元; ③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100万元; ④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资助10万元。
深圳市已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上市培育计划和登记备案,并已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计划在境内外上市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进行资助,完成全部上市工作,一家企业原则可获得310万元的补贴。
2、奖励人员。部分地区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3、奖励中介机构。部分地区对完成上市的企业,还奖励该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4、专项奖励。为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境内外上市的本地企业,市财政给予连续两年的专家奖励,奖励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税收优惠或返还、补贴政策
一些企业在上市前享受当地税务部门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发行上市后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常纳税,丧失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一些企业经上市审计需调增收入和利润,补缴巨额税款。此外,改制时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也较大。针对这些情况,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增值纳税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份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
部分地方规定,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市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2、个人所得税补缴补助。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规定可缓交,或按本级留成部份全额或部分补助给个人。
部分地方规定,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3、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份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
部分地方还规定,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份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4、募集资金使用补助。部分地方规定,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该地区进行投资,且上市后在证监机构监管下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期间,由政府按该上市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资金补助。
5、购并重组补助。部分地方积极支持鼓励股改上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区内外企业,规定凡是因购并重组而发生或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补贴给原缴费企业。
6、税务问题处理。很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税收征缴上都存在一些不规范问题,部分地区在依法范围内,对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出具完税证明的问题,属凡改制上市企业主动申报补税的,作不予罚款和不作违规处理。
(三)土地优惠政策
很多企业在改制前使用的土地为行政划拨或租赁,而改制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而且办理土地使用权等权证变更时所涉及的费用也较高,增加了走向资本市场的难度。为了减少企业土地出让等相关成本,各地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主要包括:
1、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很多地方都规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减交或缓交土地出让金。 部分地方规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格60%的标准核定。若在三年后仍未能上市,企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优惠部分。
部分地方还规定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以采取分期方式缴纳。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3、免缴费用。部分地区规定,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降低上市成本 除奖励、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部分地方还从以下方面尽可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
1、产权过户收费。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2、资产过户收费。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3、并购改组收费。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4、扶持资金处理。拟上市公司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作为国家扶持资金处理,或全额由企业股东享有。
5、中介收费。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改制有关费用。
(五)其他配套措施
1、推动公司规范改制、诚信经营、完善治理,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各地政府一致要求当地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彻底分开,从根本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制度上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
2、支持企业大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
3、改善人才环境。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支持上市公司建设职工公寓,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入,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4、资产管理。部分地区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后备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国资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改手续的办理。
5、荣誉表彰。部分地区规定,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或县(市)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考虑。
6、设立专项资金。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或增加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7、增强担保公司实力。政府向担保公司注入资本金,增加担保公司实力,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对担保公司的坏帐、欠息和逾期利息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8、优先申请扶持经费。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9、实施信贷倾斜支持。与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对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可获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的贷款,并且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对于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
(来源:深圳上市财务顾问网 责任编辑:张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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