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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 内资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二、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三、办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章程 4、股东会决议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股权转让协议 11、其他有关文件
四、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五、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六、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效力 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八、日聪的承诺 通过日聪所领取的证书、文件,我们确保其真实性,由中港美专业律师把关。如有虚假,日聪承担法律责任,并双倍作出赔偿。24小时投诉电话:香港852-6227 6736,深圳 86-755-8214 3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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